職校學生以實習之名,為勞動密集型企業低薪工作,近年來可謂屢見不鮮。因為“不去企業實習拿不到畢業證”的規定,一些企業有恃無恐地使用職校實習生,充當應急勞動力和廉價勞動力。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明確提出,學生跟崗和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不得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不得安排未滿16周歲的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
然而,在京東北京和昆山的倉儲中心,雙“十一”期間,學生們每天工作14到16小時是常態。每小時工作報酬僅14元,而昆山市最低時薪標準為18.5元。實習學生對自身勞動幾乎沒有選擇權,也沒有議價權,這是赤裸裸的權益侵害。判斷學生們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只用一個標準來判斷,那就是:以同樣的工薪待遇和工作強度、工作時長,能否在市場上正常招到工人?如果不能,那就對實習學生構成了利益剝奪,甚至不乏強制勞動之嫌。
在教育部三令五申之下,之所以仍有企業拿職校學生充當廉價勞動力,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職校組織學生實習是國家課程標準規定的教學內容,而學校要找到愿意接受實習的對接企業,就不得不滿足企業要求,否則,學生就沒有實習成績,就畢不了業。正因為職校學生有實習的現實需求,讓某些無良企業感覺“便宜不占白不占”。
企業追求利潤很正常,但不應綁架和欺負職校學生,給他們該得的報酬,不強迫他們超時勞動,應該是企業最起碼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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