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學生小李在某中學上體育課自由活動期間,擅自爬上懸掛有“嚴禁攀爬”字樣警示牌的計時臺,在手拉橫杠跳下過程中不慎跌落,致左尺橈骨閉合性骨折。小李家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學校賠償其人身損害損失共計4.5萬元。
法院認為,發生事故的計時臺屬鋼架結構,中間有較大的空隙,有一定的安全隱患,且該設施的危險性與小李受傷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故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事故發生時小李已年滿14周歲,對安全性具有認知能力,其自身過錯才是導致骨折受傷的主要原因。法院最終根據各方的過錯大小,認定小李應就損失承擔85%的責任,學校承擔15%的責任。
評析
學校是未成年人學習、活動的重要場所,有義務為學生提供安全的環境。在校園傷害中,要重點考慮學校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也要結合學生在具有認知能力情況下的過錯程度,從而綜合確定各方責任。本案再次強調了學校加強教學管理的重要性,同時也要配合家庭和社會教育,共同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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